
员工不辞而别须警惕
员工不辞而别须警惕,工作中我们大家可能见过以下员工,那就是该员工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正式提出离职,然后就直接走人了,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对于这样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员工不辞而别须警惕!
员工不辞而别须警惕1「案件回放」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庭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但却没有表示出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行为性质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既可能是旷工,也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从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来看,其“不辞而别”并不是为了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可是,用人单位对于周某的违纪行为并没有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仲裁庭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周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
这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典型案例。劳动者“不辞而别”违反劳动纪律,而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处理,进而产生了劳动纠纷。这个 ……此处隐藏2876个字……公司上班的情况,企业应该及时派人员直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
同时,对于不能直接送达的,要立即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书或身份证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并在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封面需注明文件名称。对于拒绝签收或是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特快专递,公司需完整保存,不得拆封。
如何有效预防员工自动离职?
1、企业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即
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或意见。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
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如签收,员工入职时让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签署单》;考试,通过考试进行考核等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2、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工离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小汇说点啥:
企业和员工能够一起合作,也是一段缘分。如果公司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HR应该积极主动,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程序,并且及时支付员工应得工资,不要让事态进一步恶化。那样,对谁都没有好处。